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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为家庭农场申办者提供“一站通”服务
时间:2013-05-17 11:02:55   浏览:16634次

工商部门为家庭农场申办者提供“一站通”服务

工商部门表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有意向的申办者提供“一站通”服务,为已登记设立的“家庭农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帮扶指导,促进特色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南通市已登记的25家家庭农场中,6家企业、19家个体工商户。规模最大的一家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土地流转500余亩,主要经营四青作物、果蔬、苗木种植和生态观光农业等项目,与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深层次合作,通过资源相互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农业生产提质增效,进一步带动周边农户走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发展道路。

营造宽松准入环境

家庭农场是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央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南通工商部门本着少做限制,少干预、少附加相关条件的原则,不提不合理的、没有依据的要求和规定,不设定前置性的设立审批。即使要求提供土地流转和家庭成员等相关资料,这些材料也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原本已具备的材料,而不需要家庭农场经营者额外准备。

实行注册自愿原则

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名称中含有“合伙”字样的家庭农场,应当办理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家庭农场应当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明确登记注册事项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以农业种植为主要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根据其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应分别具有相应的土地规模。如: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100亩以上。

——不创设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在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现有的市场主体登记类型,将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

力求登记名副其实

家庭农场的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家庭”,一个是“农场”,称得上“家庭农场”的应当具有适度的规模而且必须是家庭举办的农场,使用家庭农场的名称也应当与其实际情况相符合。

以上为工商部门为家庭农场申办者提供“一站通”服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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