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四大改革亮点
亮点1
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放宽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省里文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市在这方面将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省政府的授权,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建设手续、乡镇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一种或多种证明材料作为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亮点2
推行登记“一人审核制”
进一步推进审批登记便利化改革。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对工商注册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办理等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深入推行工商登记注册“一人审核制”,将500万元以下的股份公司登记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工商局,方便登记注册,缩短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
亮点3
建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进一步强化信用公示和约束机制。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规定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企业资信、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均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采取部门联动响应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落实国家境外追偿保障措施,将不履行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依法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资。
亮点4
发现违法要书面抄告
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明确工商登记机关与其他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行为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要求工商登记机关与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在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书面抄告其他监管执法部门,形成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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