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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施行注册登记审核合一
时间:2013-09-03 10:08:26   浏览:11917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施行注册登记审核合一

审核员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核准办结,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现审核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累计出现3次以上执法过错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审核员资格,并追究过错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登记审核合一是指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由登记机关具有资格的受理人员依法依规和授权登记权限,对注册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审查、核准或驳回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注册登记审核制度。

  该办法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及延期,无前置许可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无前置许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名称、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无前置许可、且房屋产权清晰并能提供产权证明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房屋产权明晰并能提供产权证明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营业期限、出资时间变更登记,企业申请迁入调档,企业迁移登记,企业备案,增、补、换发企业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等12项事项,申请人单独或合并申请的,均由审核合一工作人员独立办理;申请同时包含审核合一和非审核合一事项的,按照“一审一核制”的规定办理。

  从事注册登记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并取得执法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家公务员,由其所在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授权,获得审核员资格,审核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受理、准予登记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决定予以受理的均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的,均应分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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