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照规定接受2007年度检验,经责令限期办理年度检验后,逾期仍未依法办理。上述行为已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的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规定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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