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3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拟禁止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工商总局网站上了解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网店“实名制”原则的规定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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