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容缺工商登记制营造零障碍,强化改革推进力度
出台了《关于实行容缺登记制营造“零障碍”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对首办责任人(协办员)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即第一次接待人为首办责任人(协办员)负责全程协助办结;申请人凭首办《便民服务联系卡》(仅限办理当次申请事项的联系人)不用重新排号,直接联系;协办员有特殊情况不在岗时,委托窗口他人代办,办结不超过承诺期限;对涉及上级机关业务管辖范围的,首办责任人(协办员)应向申请人具体说明,不得推诿和搪塞,申请人如需协助“赴省进京”的应逐级向领导即时报告,并帮助办结;登记实行“零费用”,即对申请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名称查询、登记文本、提供档案查询、办理登记注册。通过工作约束,有效避免了制度流于形式,保证了制度的实施。
“内部监督+外界反馈”,保障“改革”有序实施。注重内部监督检查。由县局人事监察室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政务中心及7个工商所登记窗口的监督检查,督促登记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方案为企业提供服务,坚决杜绝私设门槛影响企业办事的现象发生。注重外界意见反馈。采取在登记窗口设置意见薄、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该改革方案及登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进行梳理、吸纳、整改,便于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大众提供更为优质的登记制度改革服务。
“放宽准入+诚信建设”,强化“改革”推进力度。强化放宽准入筹备工作。要求窗口登记人员严格按照新制度着手筹备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准备工作,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筹备实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按照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强化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逐步实现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情况定期向社会予以公示,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同时,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逐步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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