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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时间:2014-01-06 10:18:16   浏览:4541次

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取得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拟保留企业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需许可的经营活动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需要特别管制的公司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规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机关不再进行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一般经营项目及其他许可项目,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灵活表述经营项目用语;允许内资企业在设立时除主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登记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试行外资企业“直接登记制”。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将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实行抽查监督制度。

  建立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将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此外,还将通过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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