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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
时间:2014-02-18 10:13:49   浏览:3173次

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

    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总局拟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有关规章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以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精神。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规章拟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方面。

  修订征求意见稿拟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实收资本的相关规定;明确股东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章程备案;保留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登记有关内容;保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继续实行实缴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修改内容包括: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取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性规定;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明确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减少对企业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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